各区建设局,局属各执法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市城建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1日
市城建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武发〔2020〕7号),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武汉城市综合竞争力,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意见的通知》(武政〔2021〕1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面推行我市城建系统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提高企业获得感为落脚点,编制科学化、合理化的涉企行政处罚事项“三张清单”,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处罚,为把武汉打造成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的城市提供有力的城建法治保障。
二、编制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修订后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现行有效的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建设系统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细化违法行为,充分结合行政执法实际,编制全市城乡建设部门统一适用的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修订后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事项已在《武汉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武城建规〔2019〕2号)文中进行了设定,不再单独编制从轻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
各区建设局执法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做好清单的认领和实施工作,不再单独编制清单。
三、编制原则
按照“谁执法、谁编制、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当事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结合“三张清单”模式,推行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包容审慎执法,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合法性原则。坚守法治底线,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实施的行政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
(二)合理性原则。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在确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时,做到过罚相当、合理适度,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过度执法。
(三)公开透明原则。注重“三张清单”的公开性和实用性,清单内容简明清晰,确保执法人员“用得上”,群众“看得懂”;对编制完成的“三张清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时间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当日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适用本清单(第一批)。
附件:1.全市城乡建设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全市城乡建设柔性执法统计表
附件1
全市城乡建设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1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省政务网事项 | 具体事项 | |||||
1 | 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市场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被发现前自行纠正的; 2)首次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3)大型公益性城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2 | 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市场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 | 地基与基础工程肢解发包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违法行为被发现前自行纠正的; 2)首次被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整改的; 3)大型公益性城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3 | 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规定要求的备案文件齐全后15天内完成备案工作,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4 | 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具备验收条件后及时组织验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历史遗留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已出具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5 | 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且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非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6 | 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验的 | 城建重点工程的责任单位限期完成整改,且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7 | 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情况下,擅自施工的 | 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申报,但未取得审查合格证书擅自施工,有图审机构的技术性审查意见的,为确保基坑安全,在施工至正负零前取得审查合格书,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8 | 对违反造价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限期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9 | 对违反造价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限期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0 | 对违反造价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11 | 对违反管线施工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对违反《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影响的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注:1、我局在湖北政务服务平台认领的行政处罚事项编码未公布;
2、本清单所称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中的“危害后果”指的是因该违法行为而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直接经济损失或安全、质量事故等结果。
附件2
全市城乡建设柔性执法统计表
方式 | 说服教育 | 劝导示范 | 行政建议 | 预警提示 | 行政指导 | 行政约谈 | 行政告诫 | 行政回访 | 其他 |
数量(件) | |||||||||
填表说明: 1.所有事项的统计数量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文字记录 2.请于12月10日前报送全年统计情况 |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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