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书文号 | 鄂武经开知法裁字〔2024〕02号 |
案件名称 | “杆件连接装置”(专利号:ZL201820184462.7) 专利侵权纠纷 |
侵权企业名称或侵权自然人姓名 | 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
侵权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572001367K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孟钢 |
主要侵权事实 | 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柳长江大桥XGTJ-4标项目中使用了名称为“锥型套筒Φ40”和“锥型套筒Φ32”的被控侵权产品,且该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犯。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被请求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在双柳长江大桥XGTJ-4标项目中使用产品名称为“锥型套筒Φ40”和“锥型套筒Φ32”的行为侵犯了专利号为ZL201820184462.7的专利权,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使用该侵权产品。 2、驳回请求人的其它请求。 |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 |
备注 |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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