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8月19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实施方案
根据《米兰体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99号)文件精神,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方针,从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出发,对全区达到退出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下同)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发放定额养老保险补助,以解决乡村医生生活困难、老无所养的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严格标准,科学认定。根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实际执业和为民服务情况,合理认定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科学计算乡村医生从业年限。
(二)履行程序,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证明、街道初审、区级认定的方法步骤,实行区、街、村三级审定公示,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三)财政兜底,全额保障。全区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保障。
三、工作内容
(一)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1.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
早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岗位上累计执业满10年以上,已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包括早期多年执业的赤脚医生)。
2.在岗执业未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
经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尚未达到退出年龄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科学核定补助标准
1.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补助办法
在兼顾辖区其他相关群体补助政策的情况下,对达到退出年龄并在村卫生室依法执业满10年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生活补助。执业年限达10 年(含)以上、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执业年限达到20年(含)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其中,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今后随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增长而增长,确保乡村医生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区域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在岗执业未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
对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依法执业,尚未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在享受现有各项补偿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发放定额养老保险补助,支持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达到退出年龄时开始领取该险种养老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其中,对达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按照定额标准一次性补满15年。
(三)严格认定执业资质和年限
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物证与调查相结合的原则,以街、村(居)为主体,积极稳妥开展身份认定,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1.执业资质的认定
按照“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由村、街、区逐级组织审定。在核定乡村医生身份时须收集以下证件或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有效身份证明;
(2)医学专业资格证书,包括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赤脚医生证书;
(3)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
(4)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通过回顾性调查取证的证言证词,其中人证数量不少于4人。
2.执业年限的认定
执业年限是指达到退出年龄时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年限。满1年计算为1个工作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出退出年龄的工作年限不纳入认定范围。
(四)其他说明
1.对本方案实施前已去世的乡村医生不予追补;补助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间去世的,按照1年期的补助金额给予当年补助。
2.对本方案实施前已经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追补其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在方案实施后按政策开始享受相应补助。
3.到龄退出后经批准返聘,按照在岗乡村医生享受相关政策,返聘时间不计入工龄;返聘期间不另外发放养老保险补助和生活补助。
4.曾在村卫生室执业10年以上,现已离岗但未达到退出年龄的乡村医生,暂不纳入本次补助范围,待到龄后按程序申请办理养老生活补助。
5.原不在我区执业但户口迁入我区的,不纳入本方案补助范围,我区将配合其原执业所在区(县、市)的调查、认定工作;其中,因国家和省移民政策因素迁入我区的,纳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6.因实施城乡一体化建设由村卫生室改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按照村卫生室纳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7.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纳入本方案补助范围。
8.方案实施后,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规定标准以上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9.实施城乡一体化后,不按规定退出或未经返聘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四、工作流程
(一)动员部署(2019年8月31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街道、有关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要共同做好宣传告知工作,充分利用政务(村务)公开栏,积极宣传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发放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力争广泛告知、街不漏村、村不漏人,确保如期开展,按期完成。
(二)初审认定(2019年10月31日前)。在街道统筹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本辖区到龄退出乡村医生、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填写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审批表,收集有效证明、证件及相关资料,完成初审、公示后,统一报区卫生计生局复核。
(三)复核确认(2019年11月30日前)。区卫生计生局对街道初审上报的申请和证明资料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在门户网站和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公示,最终根据复核及公示情况确认补助对象。
(四)补助发放(2019年12月31日前)。在岗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补助由街道卫生院发放,补助对象凭本人年度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到街道卫生院领取当年养老保险补助。到龄退出乡村医生的养老生活补助由所属街道发放。
(五)后续管理。到龄退出乡村医生、在岗执业乡村医生的自然增、减员情况由当地街道卫生院与所在村(居)委会共同核定后,由街道统一向区卫生计生局上报,区卫生计生局核实后报区财政局作为补助发放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要建立卫生计生、财政、社保、综治、街道等部门综合协调、信息共享与业务协作机制,在政策制定、补助发放、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互联互动,确保全面落实乡村医生退养生活补助工作。
(二)明确任务分工。为到龄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为在岗执业乡村医生购买养老保险是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乡村医生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长,各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街道负责开展政策宣传,组织收集辖区乡村医生信息,开展乡村医生认定,为到龄退出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区卫生计生局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培训宣传,组织医疗机构配合街道开展乡村医生认定,为在岗执业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补助。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乡村医生养老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管。区社保处负责指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购买和补缴工作。工委(区委)政法委负责及时了解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确保工作稳妥开展。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乡村医生补助对象进行身份识别和调查,既要做到应补尽补,又要注意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内人员年龄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1月30日。
(二)本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若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乡村医生退养补助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本方案同时废止。
(三)本方案由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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