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武汉经开区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5-03-17 16:51 作者: 信息来源: 区经信局

一、目的及依据

为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装备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商业化试点应用,集聚创新资源,控制潜在风险,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武汉经开区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制定依据主要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武经信202289号)等。

二、起草过程

(一)开展暂行管理办法编制工作

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参考全国各地已发布的相关政策,联合军山新城、百人会、车网智联等相关单位2024512日完成管理办法初稿。

(二)召集有关企业开展专题讨论会

2024513日,组织军山新城、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大队,以及萝卜运力、东风悦享、东风蓝卡、白犀牛、九识、新石器等自动驾驶装备企业开展专题研讨会对暂行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参会各方发表相关意见与建议。

(三)征集暂行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2024626日,向“双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征求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区司法局、区交通大队、车网智联提出修改意见,其余成员单位无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自动驾驶装备定义

自动驾驶装备是指,未列入机动车装备识别标牌管理的,具备L3级以上自动驾驶功能的,仅行驶于路面的低速无人电动轮式运载工具。自动驾驶装备能够在无需人工主动操作的情况下,在道路上自动、安全行驶,实现短途配送、移动零售、道路清洁、监管巡逻等功能及应用。

(四)明确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管理部门及职责

由米兰体育统筹,建立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新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山新城”)牵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以下简称“区交通大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军山新城负责协调推进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的总体规划、场景建设、标准规范等相关事项,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区经信局负责对接和联络第三方专业机构,联合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大队具体承办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申请、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等相关事项;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自动驾驶装备在交通运输领域商业化试点的相关协调工作,指导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活动等;区交通大队负责确认编码样式以及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等相关事项

(五)明确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的申请条件

管理办法主要对商业化试点申请主体、商业化试点的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配备的安全员的远程监测能力、安全管理制度、应急保障能力、数据传输能力、自动驾驶装备的自动驾驶能力、安全员的培训保障能力等内容做要求。

(六)明确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的申请流程

申请主体应向区经信局提交初审材料,由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技术初审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区经信局

经信局收到第三方专业机构上报的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经信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联合相关单位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主体的安全性自我声明。检查自动驾驶安全提醒标识后,区经信局联合相关单位将自我声明发放至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持经确认的自动驾驶装备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区经信局申领自动驾驶装备编码商业化试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七)明确自动驾驶装备的管理要求

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主体在开展相关活动的过程中,应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遵守临时性交通管控措施,按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自动驾驶装备在未经区联合工作组允许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开展商业化试点,开展商业化试点活动时,自动驾驶装备应当遵守交通通行规定,如自动驾驶装备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最高时速低于20km/h无非机动车道路段,自动驾驶装备靠右通行,最高时速低于40km/h驶过程中应当开启提示灯,不得逆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避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等等。

武汉经开区经信局

202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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