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环〔2024〕68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B级及以上(含引领性)绩效提级企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9 09:03 作者: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分局

各区(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武汉市B级及以上(含引领性)绩效提级企业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市生态环境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7日


武汉市B级及以上(含引领性)绩效提级企业

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环委会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2023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武环委〔2023〕9号)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2024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武汉市2024年水环境质量提升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武环委〔2024〕2号)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创建环保绩效提级,促使企业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全市成功创建A级、B级(含引领性)绩效提级企业予以补助。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发挥引导作用、环境效益优先、资金规范使用、推动绿色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负责该项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各区(分)局负责企业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四条  补助对象为基本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要求,并达到《技术指南》中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B级或引领性”标准,获得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核通过的绩效提级企业。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申请程序

第五条  采取定额方式,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绩效提级A级企业补助金额为一次性20万元;

(二)绩效提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补助金额为一次性6万元;

(三)企业获得补助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我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效提级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适时拟定资金补助方案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会同财务处按照局内相关资金分配程序,报请审定后由财务处下达至各区(分)局。

第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减污降碳改造、环保设施运维等环保项目工作。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报各区(分)局备案,各区(分)局负责核定后,予以拨付补助资金:

(一)补助资金使用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补助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方案及资金来源等。

(二)提供企业相关证照,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副本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等。上述资料均应在有效期内。

(三)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四)出具正式发票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不得重复享受补助资金支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如被取消评级,两年内禁止申报生态环境部门各类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获得补助企业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环保、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采取核减、收回、停止拨付补助资金等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补助资金用途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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