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处罚对象(个人/单位)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1 |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2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1 | 2024/11/6 |
2 |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3号 |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1 | 2024/11/5 |
3 |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4号 | 鄂州市和昌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0.4 | 2024/11/8 |
4 |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5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1 | 2024/11/12 |
5 |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6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2 | 2024/11/13 |
6 |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7号 | 湖北宝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0.5138 | 2024/11/11 |
7 |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8号 |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2 | 2024/11/14 |
8 |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9号 |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0.5 | 2024/11/14 |
9 |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20号 | 重庆呼我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0.5 | 2024/11/15 |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2月25日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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