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处罚三张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10:33 作者: 信息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各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意见的通知》(武政〔2021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3.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处罚事项

事项 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能及时整改且满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处罚。

1.未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2.未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在规定的媒体和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的;

3.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有关情况的;

4.确定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5.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2

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能及时整改且满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处罚:

1.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

2.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3.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



附件2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处罚事项

事项 编码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1.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 进行交易或者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交易,有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 机构视情处以1万元以下(不含)的罚款。

2.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 规避招标,有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不含)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

一、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取消其1 -12个月(不含12个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

1.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资格;

2.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资格;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 者投诉。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根据查处权限划分应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查处,有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可视情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不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不含)的罚款。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3

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有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取消其1-12个月(不含12个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资格:

1.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

2.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 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3.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 利益;

4.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4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有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取消其1-12个月(不含12个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与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5.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附件3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 号

处罚事项

事项 编码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1.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 进行交易或者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有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含)2万元以下(不含)的罚款。

2.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 规避招标,有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 机构视情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含)千分之六以下(不含)的罚款。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2

一、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有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取消其1(含)至2年(不含)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

1.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资格;

2.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 手段谋取竞得资格;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 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 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根据查处权限划分应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查处,有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可视情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含)千分之六以下(不含)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含)百分之六以下(不含)的罚款。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有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取消其1 (含)至2年(不含)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资格:

1.向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

2.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

3.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招标代理机构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有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取消其1(含)至2年(不含)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合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资格: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与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5.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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