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

2017年9月15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管委会(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提高审批效率,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依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审批规则》、《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初步设计(概算)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项目业主或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必须坚持规范程序、控制投资并保证施工进度。

第五条  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范围:

(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五)因实际工程量、单价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单价的差别不同而引起的投资变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六条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因规划调整、功能调整和地质条件与实际不符合引起的建设范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地基处理方案、结构形式的变更为重大工程变更。

一般变更是指除重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其他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城建类项目总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一个项目同类型变更)的重大工程变更(非城建类项目的重大工程变更)由原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审核后上报管委会(区政府)重点项目协调会批准,一般工程变更及总投资变化500万元以下的城建类项目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核把关后组织实施,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八条  非城建类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和总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一个项目同类型变更)的城建类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一)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研究,并经内部审核通过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申报重大工程变更审批时,项目业主应提供相关资料:

1.项目变更申请;

2.变更的内容;

3.变更的原因及依据和说明;

4.变更技术方案及变更设计文件;

5.变更后投资概算及与原概算对比表;

6.其他变更相关资料。

(二)项目审批部门对报送的重大工程变更,应委托咨询机构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复杂工程变更由咨询机构组织专家会审,并出具咨询意见。

(三)对于重大工程变更引起规划方案调整、环境影响变化、社会风险影响变化的,需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四)涉及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变更,项目业主应报送项目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认可。

(五)管委会(区政府)重点项目协调会通过后,审批部门按照会议纪要精神予以批复。

(六)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仅对报送的重大工程变更的建设方案和内容等进行审批,作为工程审计的依据,不另调整工程概算;对涉及增加项目建设内容的重大工程变更,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审批规则》第十五条执行。

第九条  一般工程变更和总投资变化500万元以下的城建类重大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按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审核通过后实施,同步将工程变更情况书面说明材料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突发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业主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通知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单位应承担下列职责:

(一)项目业主工作职责:项目业主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负责对所有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控制、管理;负责对审批权限内工程变更的审核、认定、报备;负责非城建类项目重大工程变更和总投资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城建类项目重大工程变更进行审核、报批;负责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负责按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完善相关手续。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负责提出变更技术方案及变更设计文件,并对提出的技术方案及设计文件质量安全等负责。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实施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并负监理责任。

代建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审核及报批。

(三)行业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对重大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方案等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以及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而导致工程变更且项目投资大幅度突破工程概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项目业主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局,对其参与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格予以限制。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和图纸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项目业主还应将其不良行为上报建设局,对其参与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格予以限制。

因监理单位审查意见严重失实或监督不力,导致不合理工程变更的,项目业主除了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之外,还应将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局,对其参与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格予以限制。

项目业主及代建单位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及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意见或审查不严格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有意低估或高估工程变更金额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管理或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业主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内控管理办法和程序,并报计划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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