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参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建筑(物业弃管小区和纳入“红色物业”范围小区除外)。

二、工作原则及要求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防雷等要求;相邻建筑原本已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加装电梯应不降低其日照标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少占用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建筑使用空间。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增设电梯的申报及审查

(一)开展可行性分析

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由业主推选代表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同意后转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接到申请后,组织区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消防等部门及供电、相关管线单位开展现场踏勘,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增设电梯的可行性分析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

现场踏勘时申请人须持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方案(概念方案即可,包含但不局限于增设电梯的长宽高等相关尺寸)和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可后置到申请审查环节)。

(二)业主签订协议

可行性分析意见认为既有住宅可以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就增设电梯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和承诺书。协议内容包括:电梯安装施工、日常运行管理、维修保养、责任保险、经费筹集和分摊方案等,并按照《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的相关规定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编制规划方案

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按照规划管理的相关技术规定,编制增设电梯规划方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将增设电梯规划方案在本单元房屋、本小区出入口及本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相关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或异议成立但经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达成共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出具公示意见单,并转区行政审批局,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方可申请办理增设电梯规划方案的审查手续。

(四)申请审查方案

区行政审批局统一受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审查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提出增设电梯规划方案的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2.增设电梯规划方案;

3.业主签订的增设电梯协议书及承诺书;

4.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五)部门联合审查

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区行政审批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规划、房管、城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相关规范对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增设电梯的意见(含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图件,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退件意见。

经联合审查同意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设计成果提交区市民服务中心联合图审窗口,由区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时限要求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给区市场监管局。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方可组织施工;申请人应当选购符合国家标准及武汉市住宅电梯配置与选型通用要求的电梯。

四、增设电梯的施工管理

施工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办理施工和监理手续。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将本单位情况及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管局和城乡建设局,同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区城乡建设局和市场监管局要依职责加强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工程竣工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增设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五、综合验收

(一)验收申请

增设电梯工程完成后,符合综合验收条件的,申请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向区市民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提交《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综合验收申请》和综合验收相关资料。

(二)综合验收

区城乡建设局组织区国土规划局、市场监管局和街道办事处组成综合验收组,对增设电梯项目进行现场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参验人员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综合验收表》(以下简称“综合验收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验收不合格的,由参验人员签字直接发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综合验收整改通知》,现场交由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至合格。

(三)结果反馈

综合验收合格的,各参验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签字盖章的“综合验收表”和相关验收资料转至联合验收窗口。联合验收窗口收齐各单位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综合验收合格通知》(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合格通知”)并复印留存后,连同相关验收资料一起反馈给申请人。

(四)资料归档

联合验收窗口将“综合验收表“和“综合验收合格通知”复印件定期移送区城乡建设局归档。

六、增设电梯的使用维护管理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电梯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由使用电梯的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七、增设电梯的资金筹集

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后,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及保养制度健全的,可申请财政补贴。

1.补贴的对象和标准:社会化独立产权的既有住宅(商品房)增设电梯的,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2.补贴资金的用途:应当用于增设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以及购买电梯责任保险,不得用于增设电梯的安装费用。

3.补贴资金的管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后,申请人应在所在街道办事处登记电梯的相关情况。街道办事处根据年内的登记情况汇总后,按照每部10万元的标准向区财政局申请预算。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向街道办事处拨付费用。街道办事处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负责管理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的资金使用事宜。

八、其他事项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如遇房屋征收,增设电梯的补偿款为工程总造价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剩余部分,并按照增设电梯时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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