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和单位:

《武汉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2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汉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米兰体育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2229号)、《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政办〔202173号)、《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环〔2023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区级专项应急预案。下级预案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以及各相关企业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武汉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

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武汉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2.1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指挥长: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指挥长: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副指挥长:管委会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工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湖泊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局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可增加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

2.2成员单位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部门、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部门、辖区实际,认真制订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监测预警

3.1监测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监测会商研判情况,区生态环境分局积极做好数据收集处理、资源共享、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单位会同区气象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会商研判。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从低到高将预警分为黄色(III级)、橙色(II级)、红色(I级)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24小时以上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3.2.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调整和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和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到预警通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将预警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按照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将指令传达到应急响应措施所涉及的对象,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4.2响应措施

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条件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4.2.1 III级应措施(黄色预警)

4.2.1.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一般人群减少或者避免室外尘埃,室外活动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活动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加大轨道交通、新能源车辆等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2尽量引导公众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驻车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加大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力度。

3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停止使用私家车,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用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5做好人工增雨准备,在合适气象条件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2.1.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企业按减排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黄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以下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均由各街道办事处参与落实,不再列出)

2全区停止建筑物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隧道挖掘除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做好裸土覆盖等防尘压尘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上述作业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务湖泊局、区城管执法局)

3全区停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运输车和混凝土搅拌车上路行驶(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大队)

4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5港口码头、物流、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载货车辆(含燃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

6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区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4.2.2 II级响应(橙色预警)

III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2.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

3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4.2.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2)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对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非脱硫燃煤机组实施停运限排。

4.2.2.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执法局)

2)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企业按减排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信局)

3)按照全市工作部署,落实三环线区域内(含三环线)柴油货车禁止通行(持证车辆除外)工作任务,禁行开始时间自橙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牵头单位:区交通大队)

4)全区施工工地停止使用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湖泊局、区城管执法局)

5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区水务湖泊局)

6在常规环卫作业的基础上,对全区重点道路每日增加2次及以上清洗压尘作业频次。(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4.2.3I级响应(红色预警)

II级响应应急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2.3.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2)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2.3.2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引导过境柴油货车绕行外环。

4.2.3.3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的企业按减排清单制定的减排措施实施红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经信局)

2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燃油移动机械(涉及特殊工艺、应急抢险以及民生保障任务除外)。(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3本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柴油车辆按照车牌尾号(含临时车牌)分单双日通行,限行开始时间自红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牵头单位:区交通大队)

4本行政区域内水域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4.3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响应自行终止。

5总结

预警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各相关成员单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并报区指挥部。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措施落实情况等,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6职责分工

工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指导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预警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健康防护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区经信局负责配合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并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负责制定水泥生产企业错峰生产计划,错峰生产时间向秋冬季倾斜;负责水泥、电力等行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控措施,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交通大队负责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和更新移动源清单;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机动车限、绕行措施信息并组织交通违章执法;协同区城管执法局、区住建局开展“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执法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重型运输车辆管控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并更新全区储备用地等重污染扬尘源清单;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储备用地等应急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牵头修订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更新重污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指导和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废气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强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会同区交通大队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负责督促、指导、检查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期间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的相关管控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制定并更新房屋市政建设工地、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等扬尘源清单;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混凝土、砂浆搅拌站等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新建房屋立面整治、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运输车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定和更新园林和林业建设工地清单;指导和督促各区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园林和林业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维护维修(含掘路)及建筑垃圾(渣土)车运输扬尘、露天焚烧、烧烤、餐饮油烟等面源严控;负责建筑物外立面的户外广告、景观亮化、加强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城市桥梁等设施维护、涂刷作业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应急管控期间对外立面违法建设的查处,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制定并更新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施工项目扬尘源清单和营运车辆等移动源清单;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区水务湖泊局负责制定并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制定并组织落实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应急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会同区有关部门将查处的油品依法予以处置,协调相关企业做好被罚没成品油的调运、保管、收储工作;配合区有关部门查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以及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监管范围内企业停产、限产时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区公安分局实施禁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生产、流通环节商品煤质量监管,严格源头控制;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成品油质量、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区气象局负责全区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区应急预案以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措施。

7应急保障

7.1清单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

每年8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应完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制修订和用车大户(年度日均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动态更新工作,全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30%以上。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持续开展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基于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应急减排管理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制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具体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留存备案,企业同时制订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用车大户应安装门禁视频监控系统,企业门禁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车辆(机械)信息采集、信息校验、进出厂管理、信息统计、照片采集、视频监控、数据储存和交换等功能,并建立完整的运输电子台帐,按要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7.2联络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联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力量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3其他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器材、车辆等物资保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日常应对培训,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媒体手段,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各项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知识技能,以适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

8奖惩问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指挥机构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处置得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责成有关单位依法查处。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A级、BB-级、C级或绩效引领型等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附则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099日印发的《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武经开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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