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装备自动驾驶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商业化试点应用,集聚创新资源,控制潜在风险,保障交通安全,武汉经开区起草了《武汉经开区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和地方释放积极政策信号,支持低速无人车示范应用落地。2024年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发展与平台经济、低空经济、无人经济等结合的物流新模式;2024年1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探索在无人驾驶等典型领域的应用;2022年12月,米兰体育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培育智慧销售、无人配送等新增长点,稳步推进自动驾驶、无人配送等应用;北京、上海、深圳、苏州、成都、合肥、杭州、无锡等地出台了无人配送车的政策文件,加快推动无人配送车产业发展,目前各地累计出台政策文件已近80份。另一方面,地方立法取得突破,为规模化示范应用和商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024年3月29日,《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通过,至此,杭州成为了全国首个通过地方性法规赋予低速无人车路权的城市。武汉作为双智试点和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城市,缺少支撑自动驾驶装备上路准入的管理规定,为丰富自动驾驶应用场景,完成试点任务,武汉经开区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参考全国各地已发布的相关政策,联合军山新城、百人会、车网智联等相关单位于2024年5月12日完成《管理办法》初稿。
2024年5月13日,组织军山新城、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大队,以及萝卜运力、东风悦享、东风蓝卡、白犀牛、九识、新石器等自动驾驶装备企业开展专题研讨会对《管理办法》进行讨论,参会各方发表相关意见与建议。
2024年6月26日,向“双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征求《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区司法局、区交通大队、车网智联提出修改意见,其余成员单位无修改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自动驾驶装备是指未列入机动车装备识别标牌管理的,采用无驾驶座、无驾驶舱设计,仅行驶于城市公开道路的无人电动轮式运载工具。
由米兰体育统筹,建立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新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山新城”)牵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以下简称“区交通大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军山新城负责协调推进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的总体规划、场景建设、标准规范等相关事项,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区经信局负责对接和联络第三方专业机构,联合区城管执法局、区交通大队具体承办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申请、确认安全性自我声明等相关事项;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自动驾驶装备在交通运输领域商业化试点的相关协调工作,指导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活动等;区交通大队负责确认编码样式以及交通违法、事故处理等相关事项。
《管理办法》主要对商业化试点申请主体、商业化试点的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配备的安全员的远程监测能力、安全管理制度、应急保障能力、数据传输能力、自动驾驶装备的自动驾驶能力、安全员的培训保障能力等内容做要求。
申请主体应向区经信局提交初审材料,由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技术初审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区经信局;
区经信局收到第三方专业机构上报的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联合相关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主体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经检查自动驾驶安全提醒标识后,区经信局联合相关单位将自我声明发放至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持经确认的自动驾驶装备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区经信局申领自动驾驶装备编码。商业化试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主体在开展相关活动的过程中,应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并遵守临时性交通管控措施,按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自动驾驶装备在未经区联合工作组允许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开展商业化试点,开展商业化试点活动时,自动驾驶装备应当遵守交通通行规定,如自动驾驶装备在非机动车道通行,最高时速低于20km/h;无非机动车道路段,自动驾驶装备靠右通行,最高时速低于40km/h;驶过程中应当开启提示灯,不得逆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避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等等。
四、办事指引
武汉经开区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资质审批流程:
1.申请主体应向区经信局提交初审材料,由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技术初审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区经信局;
2.区经信局收到第三方专业机构上报的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3.区经信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联合相关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主体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经检查自动驾驶安全提醒标识后,区经信局联合相关单位将自我声明发放至申请主体
4.申请主体持经确认的自动驾驶装备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凭证,向区经信局申领自动驾驶装备编码。自动驾驶装备编码有效期不超过商业化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除粘贴自动驾驶装备编码外,商业化试点主体还应在自动驾驶装备车身醒目处张贴“自动驾驶装备商业化试点”字样及紧急联系方式,商业化试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武汉经开区经信局
2024年7月15日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