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区2024年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施用推广配方肥(或作物专用肥)、商品有机肥、缓释肥、水溶肥以及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无人机追肥等措施,建立化肥减量化核心示范区700亩以上,达到作物产量不减产,化肥减量10%以上目标。
二、实施内容
(一)开展减量化田间试验。根据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应用及参考历史数据或通过分析测试土壤理化性状,结合主导作物品种重点开展化肥减量化田间试验,通过不同试验,摸清针对不同土壤和不同作物减施化肥达到减量增效的目的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科学经验。
(二)实施减量化技术应用及示范。建设化肥减量化技术应用示范基地,在示范基地内推广配方肥(或作物专用肥)、商品有机肥、缓释肥、水溶肥以及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无人机追肥等高效施肥方式。要求示范区化肥使用量(折纯)比当年对照区减少10%以上,农作物产量不减少,生态效益和耕地质量双提升,化肥减量化工作成果得到巩固和加强。
(三)做好化肥减量化技术辐射带动。通过现场展示、技术培训、宣传指导、总结推广等形式及时将化肥减量化技术成果辐射到周边。
三、申报条件
(一)示范主体。本区辖区内,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在具备供肥资质的企业购买配方肥(或作物专用肥)、商品有机肥、缓释肥等自用于粮食、其他作物经营主体均可申请为本项目示范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农业企业种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或专业村面积达到200亩以上、家庭农场或种植大户面积达到50亩以上。
示范主体确定后1个月内在区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对获得“两品一标”、市级及以上级别农业方面授牌的粮果菜瓜茶种植主体应当优先安排。存在耕地抛荒现象、不良诚信记录或负面报道、上一年度国家省市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申请过商品有机肥补贴指标未落实的申报主体,当年度一律不得安排本项目,其中,粮食生产主体占全区入选主体总数比例不得低于 25%。此外,申报主体不得与2024年化肥和化学农药减量化项目申报主体重复。
(二)有机肥供肥企业。武汉经开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有效肥料登记证,有固定生产场所、实行周年生产、生产原料主要来自本市、上年度实际生产1万吨以上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可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当年度商品有机肥供肥资格申请,并附不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的供肥价格和产品质量承诺书,由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程序确定,并在本区政府网站公示供肥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可供肥种类及对应的肥料登记证、可供肥数量、最高限价、生产地址、法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本项目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的供肥资格实行一年一定,供肥资格有效时间与本项目当年度实施期限相一致。经公示的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具备全市跨区供肥资格。上一年度或当年经市、区抽检有机肥料质量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当年度不具备本项目供肥资质。
四、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要求填写《武汉经开区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村委会、街道审核通过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在确定项目示范主体后,及时将规定应公示的相关内容报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备查。
(二)田间试验。开展有机肥替代率田间试验,采取三方询价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科研单位、肥料企业来实施,制定具体的化肥减量化田间试验方案。
(三)项目实施与验收。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化肥减量化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工作,目示范主体全价购肥后,凭购肥合同、肥料包装图片、发票、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复印件、资金交易记录、施肥图片和村委会施肥证明等申请补贴。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和项目验收,验收结果在本区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五、资金安排
按照市级补贴资金要求,物化投入补助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商品有机肥补贴不低于35%(商品有机肥补贴标准为每吨200元,其他示范措施按不高于投资额的50%补贴);田间试验补助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不高于20%,涉及化肥减量化的示范推广、标牌制定、培训指导、开现场会、项目审计、评审验收等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不高于10%。
六、有关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口负责本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确保专款专用。本项目示范主体和供肥企业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 武汉经开区2024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备案表
2. 武汉经开区2024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验收表
武汉经开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30日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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