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
《武汉经开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交通运输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区直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规定,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乘客的教育和警示工作,减少和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突发事件发生后,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4)科学决策,快速高效。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高效应急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水平。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划内的IV级(一般)及以上级别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因轨道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强台风、龙卷风、冰雹、雷雨、水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轨道交通浸水、脱轨或倾覆等严重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灾害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爆炸、行车、设备等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大面积停电、突发性大客流和其它可能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的事故灾难。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生化、毒气和放射性污染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乘客等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劫持人质、聚众闹事等突发事件。
根据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严重晚点等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为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IV级(一般)突发事件:(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相对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4)造成已投入载客运行线路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III级(较大)突发事件:(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较大区域内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4)造成已投入载客运行线路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II级(重大)突发事件:(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涉及数个区、县(市)范围,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中毒);(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4)造成已投入载客运行线路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1)事件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涉及全市范围,对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2)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中毒);(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4)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成立轨道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的领导工作,对全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指挥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及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工作。
成员由工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卫健局、区科经局、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水务湖泊局、区应急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大队、开发区消防大队、汉南区消防大队、区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轨道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
(2)研究制定本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的应急工作;
(4)分析总结全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制订、修订本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订、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3)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4)负责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5)负责本区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7)负责组织本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8)负责建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
(9)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的联系工作;
(10)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接警台,接警电话为:027-84891003(白天),027-84851224(夜间)。
(1)工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安全事件新闻应急机构,负责安全事件新闻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工作。按照程序,选择参与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新闻发布人。提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新闻稿起草、记者接待、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对于有影响的安全事件,第一时间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参与新闻发布会。
(2)区科经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处理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公众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和保障工作;负责对电力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抢修工作进行督促,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有关电力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3)区水务湖泊局:负责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和抗洪、排渍。
(4)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涉及地面、道路、燃气的抢险救援。
(5)区商务局: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调配和供应。
(6)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检查、监测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情况,对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提供处理意见。
(7)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轨道交通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现场施行保护、警戒,维护治安秩序;负责保护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组织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负责重大刑事案件及恐怖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区交通大队: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分流、疏导以及临时交通管制信息的发布,维护现场及其周边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畅通。
(9)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0)区卫健局: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实施分类紧急救治;通知有关医院做好接治抢救,负责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对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防疫和消毒。
(11)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综合协调各类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保障运送事故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交通工具,保障救援道路、水路的畅通。督促下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建立各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相应的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12)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处理死亡人员殡葬事宜。
(13)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救援、善后处置和轨道交通设施工程修复所需的资金。
(1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15)区生态环境分局:对现场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对事故现场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提出处置意见。
(16)区应急局: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7)区气象局: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灾害预报的信息。
(18)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将居民撤离至指定区域,并协助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9)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积极迅速全力组织自救,配合应急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事故现场、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事故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同时提供必要的应急设备工具。保障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休息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20)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
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交通运输组、现场监测组、设备物资保障组、资金保障组、生活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2.4.1现场救援组
组织行业技术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扑灭交通事故酿成的火灾,抢救事故中的遇险人员,处置事故中泄漏的危险物品。根据实际情况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综合协调,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通大队及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下属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分别负责。
2.4.2安全保卫组
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的警戒和安全保卫;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危险现场;实施现场交通管制,指挥疏导车辆,维护现场秩序和交通秩序。区域水上安全事件由区地方海事处负责,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大队、区消防大队、长江海事处、公安水上派出所配合;其他交通运输安全事件,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交通大队、区消防大队参与。
2.4.3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治;通知有关医院做好接治抢救,对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消毒防疫。
2.4.4交通运输组
保障运送事故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交通工具,保障救援道路、水路的畅通;依法对相关道路、水路采取交通管制。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综合协调,区交通大队、长江海事局、水上公安派出所、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配合。
2.4.5现场监测组
对现场环境质量和天气状况进行监测,提供相关监测数据;对事故现场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提出处置意见;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气象资料。环境质量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天气状况由区气象局负责。
2.4.6设备物资保障组
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设备;提供抢险救援的器材和物资等。新闻应急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保障、通信保障、办公场所等也应纳入设备物资保障范围。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配合。
2.4.7资金保障组
预支重特大交通应急救援经费;事故救援工作结束后,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分担的原则拨付资金。由财政局牵头负责。
2.4.8生活保障组
保障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休息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由区民政局牵头负责,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配合。
2.4.9宣传报道组
对交通运输安全事件及处理情况进行宣传报道。由工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安全事件新闻应急机构,负责安全事件新闻应急处置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工作。选择参与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新闻发布人。
应急指挥部设立非常设的应急工作专家咨询组,由交通运输应急办牵头组织,成员由轨道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特种设备、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应急协作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参与拟定、修订与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指挥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5)参与事件调查。
交通运输应急办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立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轨道交通运行状况、客流信息等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1)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水利部门提供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地震部门提供对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的信息;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监测和气象灾害预报的信息;
(5)卫生部门提供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6)商务部门提供有关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信息;
(7)公安部门监测重大交通安全、刑事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预报可能引起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
(8)轨道运营部门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轨道交通潜在的危险源、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恐怖活动等可能引发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定期对本单位运营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风险评估,排查隐患种类、重点部位并及时整改。
安全管理部要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完善线路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线网级应急预案。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
安全管理部要督促运营公司及相关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监测网络,针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分析,建立隐患及其排查档案,对关键部位、重要危险源建立监测记录档案,对日常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进行档案管理,及时变更动态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
应急指挥部、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监测网络,对监测结果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和分级,建立数据资料库,及时变更动态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
轨道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志。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和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处置中心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并对照各行业标准判定预警级别,逐级上报。IV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依据本行业的相关标准予以发布。III级以上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应报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管委会,由管委会或者应急指挥部确定预警范围和预警方式,并予以发布。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分级处置—应急报告—应急发布”的工作程序进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
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必须立即上报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领导部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要求,并确定现场指挥部地点,必要时任命现场指挥。
(1)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及下属单位(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应急处置中心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本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同时,依据本行业的相关标准,确定事件的性质、类别与等级。
(2)当确定为IV级以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各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中心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本行业救援力量实施现场救援,并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指挥部决定是否需要启动本预案。
(3)当需要请求上级支援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支援的具体内容,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支援。
(1)当确定为IV级及IV级以上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各部门和单位应急处置中心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实施现场救援,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2)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迅速调查核实,然后向指挥部报告。
(3)根据指挥部的指令,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趋势。当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达到III级或III级以上时,指挥部立即向管委会报告。
(4)各应急救援力量根据指挥部指令和本预案要求以及事故现场情况进行施救。
(5)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统一指挥处置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4.3.1通报要求
(1)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主体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的建议。
(2)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3)准确:报告内容要真实,不得隐瞒、虚报、漏报;
(4)直报: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件时,运营主体单位可直接向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5)续报:事件发生期间应连续上报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4.3.2突发事件报告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事件的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1)发生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3)事故现场情况;
(4)事故概况及原因(已确定原因时);
(5)人员伤亡情况及设备损坏情况;
(6)已经采取的措施或是否需要救援;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及要求;
(8)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3.3信息发布的要求和渠道
(1)信息发布要求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公开发布按照米兰体育有关规定执行。
(2)信息发布要求
属于Ⅱ级和Ⅰ级响应行动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按省、米兰体育应急委的要求组织发布。
属于Ⅲ级响应行动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按武汉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发布。
属于Ⅳ级响应行动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工委宣传部按区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的要求组织发布。
(1)应急解除判别指标
① 险情排除,轨道交通恢复畅通或者运营;
② 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者危险隐患排除等)结束;
③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
④ 受危险威胁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并得到妥善安置;
⑤ 紧急运输任务完成;
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布终止。
(2)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上述条件具备后,由宣布启动应急状态的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状态结束的指令逐级下达应急状态解除命令。
(3)恢复运营
应急状态解除后,尽快恢复行车,降低对社会和城市交通的影响。
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和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各有关部门应指导、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开展工程设施设备修复、现场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境外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由区民政局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5.1事件调查
(1)Ⅳ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牵头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Ⅲ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由区交通运输专业应急办牵头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Ⅱ级、Ⅰ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米兰体育有关规定实施。
(4)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中有关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5.5.2评估和总结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估导致应急状态的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并及时做出书面报告。
(1)Ⅳ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评估和总结,在一周内向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办。
(2)Ⅲ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总结,在20天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总结评估报告。
(3)Ⅱ级、Ⅰ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按《国家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进行总结评估。
5.5.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
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突发事件的轨道交通基本情况。
(2)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与评价。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经验教训和突发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误报事件情况和在处理重特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相互推诿,或者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交通运输应急平台,并实现与其他部门应急平台间的互联互通;购置配备相应的通讯设备,保证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建立并完善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的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应急办负责指导、监督轨道交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交通运输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公安、消防、卫生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和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建立应急装备的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交通运输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6.2.4物资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设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交通运输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确定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6.2.5经费保障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后,经批准启用本级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财政部门应当保障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资金,及时拨付应急资金。各成员单位用于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需经费,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应快速拨付应急资金,具体遵照相关财政制度及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交通运输应急办应组织专家组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技术和装备开发等研究工作。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组织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可能发生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公布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信息,如报警电话、各场所附近的接警办公室,预防、避险、避灾、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和救助知识,并通过宣传手册、宣传画、安全标志、宣传动画等进行广泛宣传。
各成员单位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救援专业技能,并适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制订全区综合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演习计划和方案,协调各部门和单位的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演练,每年组织一次演习,并将演习方案和演习后的效果评估报告报区应急委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
7.1.1轨道交通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
7.1.2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是指在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施设备故障等突然发生,造成轨道交通运营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乘客被困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7.1.3被困
本预案所称被困是指因轨道交通运营中断造成人员在密闭空间内滞留时间达到45分钟以上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
7.1.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1预案制定
本预案是应对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的综合预案,由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2.2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生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交通运输应急办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每五年至少修订一次。
7.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应急预警发布流程图
2.应急响应程序图
3.现场救援组处置流程图
4.医疗救护组处置流程图
5.设备物资保障组处置流程图
6.资金保障组处置流程图
7.交通运输组处置流程图
8.安全保卫组处置流程图
9.宣传报道组处置流程图
应急预警发布流程图
应急响应程序图
现场救援组处置流程图
医疗救护组处置流程图
设备物资保障组处置流程图
资金保障组处置流程图
交通运输组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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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组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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