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武汉经开区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操作细则》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3927

(此件公开发布)


武汉经开区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区级综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晰审批与监管边界,加强审批与监管信息(以下简称“审管信息”)双向推送,实现审管信息互动共享和有效衔接,形成“审管分离”工作闭环,持续优化我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米兰体育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米兰体育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鄂政发202223)、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武政办〔202375号)、《关于印发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武政〔20218号)、《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关于深化综合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方案》(武经开办〔201615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审管信息,是指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后,划转到区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以下简称“审管分离”事项),以及由区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区行业监管部门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

本细则所称区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是指实行“审管分离”后,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负责集中审批的区行政审批局。

本细则所称的区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是指实行“审管分离”后,负责事中事后行政监管、行政执法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含街道综合执法部门)。

第三条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市有关事项管理的规定,认领和报送审批、监管事项清单,协同做好审管事项映射、审管环节关联等工作。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管事项清单,落实审管事项全覆盖、事项要素规范统一,逐项明确审管事项映射关系,明确审管责任科室(站所)、人员匹配,以及推送方式、内容、时限等,以及审管信息及时推送和认领。

第四条审管部门双方建立推送信息事项需求清单(见附件1),下列审管信息推送行为适用本细则。

(一)审批部门依法集中实施“审管分离”事项、证照分离、一事联办、一业一证、可容缺受理事项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以下简称“审管事项清单”)时,需与区本级监管部门相互推送审管信息的;

(二)审批部门在依法实施市级委托或授权的权力事项时,需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相互推送审管信息的。

第一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为进一步厘清行政审批与监管部门职责边界,防止出现职责空白和重叠,按照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级综合行政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办发〔201635号)确定的“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工委组织部(编办)、工委政法委(司法局)、区职转办及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推进审管联动改革,加强审管联动的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职转办)负责日常工作,并会同工委组织部(编办)、工委政法委(司法局)统筹负责审管联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审管职责边界划分出现争议时,可以提请工委编办研究确定。工委政法委(司法局)应当加强对相关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审批部门应依法履行审管事项清单的审批(审核)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的行政权力事项作出审批处理决定,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及时将申请材料、承诺书和办理结果等行政审批信息推送给市、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承诺书、撤销处理等信息应当同时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并及时接收和处理监管部门反馈的监管信息。

三)监管部门不再行使审管事项清单的审批(审核)权,依法履行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或执法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制定监管细则,及时将核查结果或者监管结果,以及处理建议和撤销决定等监管执法信息推送给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予以注销。构成行政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将行政处罚、履约践诺等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并及时认领、接收和处理审批部门推送的审批信息,要向审批部门开放办理“审管分离”事项所需的自建系统端口,共享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用户账号、密钥、审批权限等。

第二章推送机制

第六条审管信息推送方式。

采用“线上(平台、系统)推送为主、线下(邮件、纸质)推送为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送,具体包括下列方式:

一)平台推送: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和“武汉市综窗3.0系统”办理、办结的,通过武汉市审管一体化平台即时推送和接收反馈审管信息;

(二)系统推送:使用国家、省级、市级自建业务系统审批并实现审管信息共享互通的,审管双方可约定通过自建系统互动信息;

三)邮件推送:作为平台和系统推送的补充,审管双方可约定通过安全邮箱或邮政渠道推送、接收,并及时反馈非涉密审管信息;

(四)纸质推送:凡涉密或不便采用线上方式推送的审管信息,一律通过纸质文件的方式推送和反馈。

第七条审管信息推送内容。

(一)审批部门应推送的行政审批信息内容如下:

1.在办审批事项的公示、公告等信息;

2.审批中发现的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证据等;

3.已办结事项名称、申请人信息(含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申请事项或内容、许可文(编)号、许可日期、许可事项或内容、有效期等许可决定的主要信息;

4.采用告知承诺、可容缺受理方式办理的审管分离事项还应推送告知承诺书(复印件)、监管要点等信息。

二)监管部门应推送的监管信息内容如下:

1.日常监管检查中,发现并依法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需要审批部门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和发现并依法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需要审批部门进行信用联合惩戒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信息(包括被处罚对象基本信息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结果、相关证据材料等);

2.审批过程中需要使用的相关基础数据(包括各类控制参数、监测数据及各类规划文本及规划数据库等)及其动态变更信息;

3.行业政策动态、企业诚信状况、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处罚信息等。

第八条审批部门作出的审批决定,凡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武汉市综窗3.0系统”等线上平台审批的,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过线上方式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凡需推送纸质文件的,应在作出审批决定1日内将审批信息推送至监管部门。对审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部门应及时告知并提醒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部门推送材料当日予以认领,并启动日常监管程序进行现场监督或立案查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中介服务机构存在承诺不实或有失信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等,需要审批部门进行信用联合惩戒或必须依法予以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在作出相关处理或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书面函告或通过武汉市审管一体化平台推送给审批部门,同时推送案件处理或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及电子签章函件等相关材料,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相关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处理完成之日起2日内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推送到监管部门。

第九条凡涉及公共利益需社会公众参与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及时通过法定渠道进行公示,并将公示信息及时推送到监管部门。公示期间,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职责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审批部门,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监管部门提供总量控制参数、监测数据、规划文本及规划数据库等信息时,审批部门应书面向监管部门提出需求申请,监管部门应在接到审批部门书面需求申请之日起2日内提供信息或作出回复。

第十一条审批事项因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政策调整、技术标准变更、管理规范更新、具体实施要求变化等情况需调整的,审批、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有关通知的当日告知对方,及时调整审批、监管措施,做好行业规范标准的衔接,保证行政审批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时效性。凡上级、本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与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相关的会议、业务培训、检查考评、资质考试等工作安排,审批、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对方安排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积极协助审批部门做好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稳妥推进、规范有序。

第三章联络机制

第十三条信息联络员选定。建立信息联络员备案制度(见附件2),审批、监管部门根据审管事项清单或实际工作需要,明确1名或多名信息联络员进行审管信息互动对接。审批、监管部门应将联络员情况相互备案,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换,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应提前5日告知相关方。

第十四条信息联络员要求:

一)审批、监管部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一般由负责此项业务的科室人员承担;

二)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部门业务工作,熟练运用本行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第十五条信息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审批与监管相关工作的衔接、沟通、协调;

(二)负责及时接收审管信息,做好监管任务分派、认领和监管信息推送;

(三)根据审管工作需要,及时通知本部门安排相关人员参与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等工作;

(四)具体负责“放管服”“互联网+监管”改革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的有效对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审管联动机制。完善已有的行政审批与监管专项会商制度、审查员制度、观察员制度,依托武汉市审管一体化平台,切实强化审批、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确保信息双向推送及时快捷、审管联动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依法履行审管联动责任。审批部门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业务会商,切实提高审批质效。监管部门要全方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包容审慎和重点监管为补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

第十八条定期召开审管联席会议。审批部门要会同监管部门复制推广省、市并挖掘经济发展、社会民生、工程建设等领域审管联动场景应用,共同研究解决审管联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强化审管信息推送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审管信息推送情况,严禁出现虚、假、错、漏和涉密信息泄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武汉市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及本细则各项规定,对违反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推送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审批信息推送错误或不及时造成监管缺位,或因监管信息接收不及时造成行政审批决策决定失误的,由审批部门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因监管信息及与审批相关的其他信息推送不及时造成行政审批决策决定失误,或因审批信息接收不及时造成监管缺位的,由监管部门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信息联络员在信息推送过程中,因拖沓敷衍、推诿扯皮致使推送信息存在虚、假、错、漏,或在信息推送中未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造成涉密信息泄露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推进《武汉市审批与监管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及本细则实施及相关改革制度探索和先行先试过程中,对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不违反禁止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根据《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推送信息事项需求清单

2.信息联络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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