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20年10月1日公布实施,为对标市政府《程序规定》的新理念、新制度和新要求,健全管委会(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在原有制度基础上重新制定《程序规定》十分必要,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米兰体育令第71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开发区(汉南区)实际,起草了《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文发布实施后,原武经开规〔2019〕1号文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及特色
重新制定的《管委会(区政府)程序规定》重点完善党的全面领导等重大原则规定,按照决策程序的三个阶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作出相应调整,与《条例》和市政府的《程序规定》有效衔接,从制度上更好地保障管委会(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重新制定的《管委会(区政府)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共6章50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党的全面领导原则。规定管委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区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规定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由管委会(区政府)研究确定,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二)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管委会(区政府)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列举了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6类决策事项适用范围。将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2种决策行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三)优化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一是规范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主要规范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管委会(区政府)讨论;三是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应当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明确管委会(区政府)行政首长末位发言,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四)严格重大行政决策调整程序。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同时,对于出现因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等情形,且情况紧急的,规定管委会(区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决定中止执行。
(五)强化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分别明确了管委会(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专家专业机构等参与决策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首长以及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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