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24 10:52 作者: 信息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一、起草背景

为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米兰体育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意见》(武政规〔2022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助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提速,实现多证齐发的工作目标,我区研究起草并印发了《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起草过程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我区对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告知承诺制改革要求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最终形成《通知》并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3个部分,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承诺可开工”的范围、条件、流程要求,细化各部门(单位)在推行“承诺可开工”制度中的主要职责、监管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及条件。一是区内的工业项目,城市重点功能区内的公共建筑项目,以及重点招商的产业项目,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可适用“承诺可开工”制度。二是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给定的综合要求清单开展前期工作,在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相关报建资料后,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不再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三是分别从项目落地、土地权属、信用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具体适用条件,包括产业政策、生态环保、工程安全、补偿安置、信用记录等。

(二)工作流程和内容。《通知》按照取得土地前、许可校验、事中事后监管三个部分明确了各部门(单位)职责及相应工作流程。一是在取得土地前,在企业签订完招商协议后,由区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拟定项目技术、政策等方面的“综合要求清单”及“工作红线”,意向企业按此开展前期工作,准备技术资料。二是在许可校验阶段,意向企业在取得用地相关材料后,提交技术资料、缴纳相关税费并作出相关承诺,有关审批部门不再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核发相关证件。三是在事中事后监管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承诺、承诺不兑现等行为,视情形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撤销审批决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三)工作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突出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统筹推进 “承诺可开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要求。二是压实主体责任,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制订本部门(单位)落实“承诺可开工”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流程畅通。三是强化项目帮办,明确帮办统筹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确保项目审批各阶段无缝衔接。四是发挥宣传引导作用,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强制度宣传,积极推动“承诺可开工”改革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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